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财保81号
申请人: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25号1栋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淘。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7号五彩大世界2层9号营业房。
负责人:漆馨。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维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940.75元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号为44×××61的银行账户在255940.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侯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