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615号之一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25号1栋10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杨宇。
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师西路239号康河郦景小区1栋3单元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张霞。
被申请人:中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778425.23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益州大道支行账号为1289********的账户以********.23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中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蓉江新区支行账号为3605********的账户以********.23元为限额冻结。
3、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13778425.23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