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248号
原告: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1063号一本大楼265-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117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6、8号二楼D区域D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8566421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诺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2696.48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编号1095419192019000069《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市浦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2696.4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