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

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1369号
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兰二路308号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K4HX4。
法定代表人:王其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富民路698号A栋1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14993A。
法定代表人:帅清亮,总经理。
被告:帅清亮,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广东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鼎沃斯公司)、帅清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佳、郭阳,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帅清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WS×××200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二、请求被告一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37174.00元;三、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WS×××200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约足由被告一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原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的铝合金房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241574元,总工期为40天,工期从原告支付定金后次日起开始计算。2020年7月22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定金人民币120787元。而在收取定金近两个月后,被告一才向原告交付了尺寸、颜色及材料均不符合约定的一套茶室推拉门样品及栏杆(栏杆玻璃未安装)。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要求被告一进行返工整改,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整改。后被告一将茶室推拉门样品拆卸运回后,更是拒绝继续整改、也拒绝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工斯严重延误,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失。被告一的行为导致双方合同目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法律规定,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并在扣除部分无质量问题的栏杆价值(栏杆价值共计人民币4400.00元)后,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双倍返还剩余定金人民币237174.00元。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独资股东,在其未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鼎沃斯公司、帅清亮共同辩称,关于工期以及第一套门窗交付时间。实际上被告于原告付款后第41天交付安装的第一套门窗。合同约定的40天工期为预估工期,并非确定工期,工程工期前后存在几天时差属于工程行业正常现象。先交付安装第一套茶室推拉门,确定颜色款式后,再统一安装剩余的推拉门也是双方的约定。关于推拉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第一套茶室推拉门共四扇门页,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只是个别门页上存在运输中产生的磕碰刮花,更不存在任何材质问题。2第一套门是样品,用于确认款式颜色,确定后还要拆卸再进行统一喷漆加工,因此第一套门不代表最后的成品。3栏杆的尺寸可以进行复工调整,并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起诉状中也认可了栏杆的质量。因此被告提供的推拉门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并非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原告在被告安装了第一套推拉门后,原告主观认为被告的剩余推拉门全部存在质量问题而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第26页微信记录中,原告要求被告将门框拆除,后又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后期微信沟通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拒绝让被告安装推拉门,而只要求被告过去整改护栏。在原告明确拒绝被告安装推拉门的情况下,被告才未履行后期合同义务,因此并非被告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原告首先提出了解除合同。综合上述三点,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在发现第一套推拉门样品中存在轻微瑕疵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拒绝被告后续安装推拉门,实为原告违约。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四、被告为履行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24日向供应商下单采购了涉案项目的原材料和配件,总计金额为191851元,并已经分批全部支付给供应商。现仍有部分原材料的配件在被告工厂存放。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大量损失。本案微信聊天记录中大部分是原告单方陈述存在质量问题,总结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也就是两点:一是第一套推拉门样品在运输中产生了轻微刮痕,二是护栏安装的尺寸,而这两点均不是重大质量问题,也均不能证明后期的成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本院查明,2020年7月21日,原告华西公司(甲方)与被告鼎沃斯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约定:甲方将龙岗公园大地某房中门窗及玻璃栏杆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工程内容为:提供门窗及玻璃栏杆的制作、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自负盈亏,不得将工程转包。第三条承包内容,按甲方提供的现场测量条件,乙方现场测量尺寸出图确定以下承包内容:(一)负责铝合金门窗工程制作与安装设计方案的优化,需要经过甲方确认后有效。(二)负责本工程所有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安装。(三)乙方负责包工包料。第四条具体要求按现场尺寸制作。第五条工程量计算及承包造价:一、工程总价241574元,明细报价与合同清单为准,工程量按实际清单数量及并已收方现场实际数量为准,价格按合同清单单价为准,计此价格不含任何税票,如需要开13%增值税票另加百8个点,含税工程总价260900元,已包含水泥砂浆塞缝及现场垃圾清理。第六条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甲乙方合同清单的总金额50%定金即120787元,乙方将门窗及栏杆外框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20%即48315元进度款,乙方将玻璃安装完成,甲方再付20%进度款收尾并验收完成后付清7%的尾款,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门窗工程安全完成后12个月之后付清。第七条关于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一)按铝合金门窗标准图集施工、符合铝合金施工验收标准要求,经质监站、业主、甲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为五年(四)凡是乙方未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的设备、材料构建、配件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第八条工期。本项目总工期预计40天(日历天),款到账后次日起算,具体现场施工情况、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的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可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第九条双方责任:甲方给的设计样图审核后不得变更……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前,经甲方总工程师认可,签字后按图施工,乙方要密切和施工单位配合,要有预见性地提出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的事项,否则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及返工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在交房前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关于工程变更返工的约定,工程在施工中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程的变更、返工,具体规定为:一、因甲方提出的变更,其费用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在工期国费用上予以签证并按时结算。二、由于乙方的原因,对某一部分作业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由于这部分质量原因影响到另一部分必须处理的,只有乙方全部负责修整或返工,直至完全满足合同要求为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补偿的责任。关于工期顺延施工合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四)、因工程设计变更时已完成的工程拆改。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未违约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需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的违约金,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二、甲方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每延误一天,应偿付未支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按日累计。三、乙方所提供的铝合金门窗在进场后,如今甲方技术人员及工程师向检查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并由乙方立即组织重新进货,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合同还约定,此工程最终总造价以合同清单上数量明细为准,数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后期叠加部分另算。合同附定制合同清单,对推拉门和玻璃栏杆的位置、材质、颜色、玻璃种类、五金品牌,以及面管、立柱、玻璃的规格、品种、颜色、尺寸、面单价、总金额进行了约定,其中推拉门214793元、玻璃栏杆26781元,合计241574元。
合同签订后,华西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鼎沃斯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20787元。原告提交双方工作人员(以下代称“原告方”及“被告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1日鼎沃斯公司施工人员上门安装茶室推拉门。当天被告方回复,推拉门拉手暂时不安装、门颜色只是安装确定颜色后拆下来回去再统一做颜色。9月1日原告方对鼎沃斯9月1日才来样品,超过约定的40天时间、且样品存在碰掉油漆的问题提出异议,9月2日问“门过来拆了没有”,9月3日“帅总,下午你安排车人过来把门框拆回去”,9月4日“这个位置不足20公分,门窗都有那么宽,放不下去,“两头短了,还要往外面移才行,最后安的哪一个栏杆,这些都是基本操作,又搞成这样子”,2020年9月5日原告方称“老板昨天看到有条栏杆又出了问题,推拉门20公分厚、你的栏杆边和墙的位置才17公分,位置不够、这些都是犯的低价错误,现在重点是工期耽误太久了,木工和石材推拉门位置都做不了,整体都会拖进度……帅总:人家40天成品可以上齐、你40天才来样品,而且样品还不合格,到处都是问题,你要是业主你也不干吧!帅总,现在你赶紧派人把栏杆移位、两头的那两条短了,留足够推拉门的尺寸,后续把账算了,你该退款就退款、按合同也好,人情也好,我们这边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个事最好就我们把它解决了就好,你给个回话……2020年9月5日,被告方回复:周一(9月9日)待师傅到现场处理。2020年9月12日,被告方回复“护栏,除掉材料人工没钱挣,如果推拉门不给我们做,老板的意思护栏也不会再去浪费人工……”
为证明被告为履行涉案项目的合同义务向第三方订购了原材料配件并支付货款金额195000元,被告提交其向案外人订购门窗材料的《公园大厅某室门窗材料订购单》一份,载明总金额191851元,被告在该订购单上盖章并由帅清亮签名确定下单,载明下单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交货日期2020年8月30日。原告提交的转账情况包括:案外人石某娟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7月25日、9月29日、12月14日案外人石某娟向案外人黄某雪银行转账支付20000元、40000元,20000元,“帅清亮门窗定金”。分别备注“帅清亮门窗定金”、帅清亮货款”。前述银行交易明细还显示2020年12月14日案外人石某娟向帅清亮转账支付4210元、2021年6月7日帅清亮向黄某雪转账55000元。2020年7月23日帅清亮向案外人魏某微信转账10000元,备注“护栏定金”。2020年7月24日、8月20日帅清亮向案外人帅某胜微信转账20000元、20000元,均备注“材料费”。2020年8月22日帅清亮向案外人谌某山微信转账20000元。
原告在庭后向本院补交视频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用以交付的推拉门扇为普通白色纱,而非合同约定的黑色金刚网。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合同已经解除,以及推拉门窗已由被告拆回。
本院认为,涉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合同解除。一、原告主张被告根本违约的理由有三:一是超过约定的40天工期,且栏杆尺寸不符;二是推拉门存在外观刮花、颜色、材质不符,三是在2020年9月拒绝整改案涉栏杆,且将原告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拉黑,用实际行动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本案认为,关于被告迟延上门安装、栏杆尺寸不对以及样品的材料不对、颜色不对、刮花,是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定金后,即开始履行定作合同,于2020年9月1日上门安装了玻璃栏杆及推拉门。原告虽主张被告提供的门窗不符合约定且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明确不同意进行质量鉴定,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承揽定作施工的特殊性,必然存在定作、修理、复制等工作,虽然被告的履行存在玻璃栏杆尺寸有误、样品推拉门外表掉漆、颜色不符的情形,但并不足以构成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在原告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不再对栏杆的维修调整,并回复原告可以由其自行处理,现原告又称因被告拒绝整改导致整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亦与事实不符。二、原告在2020年9月5日要求被告“把帐算了、该退款退款”,为明确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本案讼争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原告作为定作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告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系行使其合法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对案涉合同解除并无异议,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实质条件。约定定金以主合同存在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这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被告对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足以认定为根本违约,结合对在案证据的认定及查明的事实情况,本案是在被告并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行使定做人的随时解除权,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为履行合同已支付定金120787元,被告作为加工方应将定金予以返还。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起诉状陈述从被告应退回的定金中扣除部分无质量问题的栏杆价值4400元,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该4400元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116387元。如被告认为原告行使解除权还造成其他损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被告否认质量问题并申请对案涉推拉门的材质颜色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原告主张质量问题但仅提照片显示外观存在漆面磨损等情形且原告明确不同意进行鉴定,而所涉推拉门样品已由被告拆回,因此被告申请对该推拉门进行鉴定缺乏必要性,而作为鉴定标的物的该推拉门的现状也缺乏鉴定的可行性,在不影响本案裁判的前提下,为免增加双方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同意。
关于被告帅清亮的连带责任。一般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或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就会使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担不均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一人公司中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方面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鼎沃斯公司系被告帅清亮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帅清亮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鼎沃斯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鼎沃斯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栏杆定制合同》;
二、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退还定金116387元;
三、被告帅清亮对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二项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西国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元、保全费1705.8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鼎沃斯门窗有限公司、帅清亮负担受理费2429元、保全费853元,原告负担受理费2429元、保全费852.87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429元、保全费85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429元、保全费8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爱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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