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1民初600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永宁社区人,沁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职工。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无业。
原告:王咪,女,1996年6月3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无业。
原告:曹玉珍,女,1935年12月4日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人,退休职工。
原告**、王咪、曹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潞潞,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XX街锦华商务大厦B座。
负责人:李京,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冰、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郑村镇肖庄村。
法定代表人:原小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仁戌,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王咪、曹玉珍与被告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沁水县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咪、曹玉珍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咪、曹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王咪、曹玉珍负担。
审判员翟晋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东娜
书记员崔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