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1179号
原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林,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宝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斯奇,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敬国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