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4民初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李宝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保全账户62×××99内存款43600元。
扣划至户名:法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
账号:03×××14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