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22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镇新三面船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新大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亚太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古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