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荣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2栋2单元28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汪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荣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乡家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荣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凯特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星
审判员史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