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1065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巧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