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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7民初1065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巧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