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5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2-4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