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织金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4746号

原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财富广场B栋2-4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斌,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三甲村。

负责人:肖成刚,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权,男,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荣先,男。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织金县惠民街道惠民大街。

负责人:周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梅。

原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织金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省瑞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月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卫军

书记员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