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4民初405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胡襄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胡襄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44185473290。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胡襄镇卫生院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庆丰街建业森林半岛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JY9D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涛诉被告***、柘城县胡襄镇中心卫生院、***、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芬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