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379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乐,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柘城县胡襄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胡襄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44185473290。
法定代表人:金超杰,职务院长。
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庆丰街建业森林半岛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JY9D4T。
法定代表人:冯锦昌,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柘城县胡襄镇中心卫生院、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