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426号
原告: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白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锦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杞县分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不准确,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元,退给原告商丘市修合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