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商丘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6民初363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东方街道长江路北侧九州路东侧帝和江北名苑3号楼116、11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9K05YH0T。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路北、康平路东A幢801号(8001-8007室、8012-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76743533R。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县歧河乡响铃寺***社区广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0JY9D4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商丘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提出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帆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