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得志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386C15P。
法定代表人:王帮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宇,简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169号2楼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5Y7NJ9G。
负责人:吴兵。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上庄村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591195。
法定代表人:郑志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鸿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标的为725,703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725,703元未履行,执行费9,657元未缴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彭绍华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若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