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9939号
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德阳,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女,汉族,生于1957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顾铮铮,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三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科发大道中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德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德阳、**、顾铮铮、绵阳三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3063元,由原告四川金天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