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保3723号
申请人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2040。
法定代表人蔡亚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力伟,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魏俊。
被申请人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圳通办公楼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1371U。
法定代表人何运闻。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17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力伟、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