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27006号
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2040。
法定代表人蔡亚梅。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富康国际1307号房(仅作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946551635。
法定代表人曾冠煌。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3000元及利息(以28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娜
人民陪审员  柳振荣
人民陪审员  张汉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肖
书 记 员  廖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