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698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20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魏俊
被告三: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新阁小区单身宿舍7栋3层302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K8AYK5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7元,保全费3276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