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1058号
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潭头第二工业城A区26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72040。
法定代表人蔡亚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旖娜,广东普罗米修(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73500元及利息36432元(以87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利息为3643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用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增容换变一台SCB10-2500、一台315KVA变压器变配电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地点为被告所有的锦绣小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1130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付诚意金56500元,2019年8月15日前付339000元,2019年9月15日前付339000元,2019年10月15日前付339000元,余款56500元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及时组织施工,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尚欠8735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的支付,但被告却推诿至今。
被告答辩称,第一,被告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向被告提出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仅是涉案合同甲方锦绣小区的25名业主之一,被告被部分小区业主推举为财务代表负责收集部分业主的工程款项,其在为涉案工程收集以及支付款项的行为系代表部分小区业主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对应的小区业主承担。被告并非涉案纠纷诉讼案件的四个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第二,涉案工程合同签署后,原告的项目经理和业务代表李泽清代表原告在施工现场全程负责,并协调有关建设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泽清代表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有关业主收款用于工程的实施,根据李泽清的安排,锦绣小区业主们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目前不欠原告工程款。第三,至于原告是否从案外人李泽清处收到的工程款项,系原告的内部管理问题,与锦绣小区业主无关,涉案工程并未经过验收,在还剩下部分收尾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原告即撤离了施工现场。截止到本案开庭之时,收尾工程仍未完成,原告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四、由于业主实际需要,升级后的变压器于2019年底、2020年初交付使用,此后原告一直未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催讨工程款,仅是到了2021年上半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给被告打电话,称李泽清没有向公司进行结算和交款,公司反复向李泽清催促无果,原告起诉是不妥当的,不能明知李泽清收取的款项的前提下,还向业主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更不能把对业主提起诉讼,当着解决其内部管理矛盾的方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这种做法。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据原告提供的一份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工作站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关于锦绣小区用电负荷过高的情况说明》:社区锦绣小区,共有建筑25栋,总户数3296户,居民人口7380人,小区用电户名:高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现用电负荷1台800KVA(民用电)、1台80KVA(商业用电)近年来该小区用电严重不足,用电高峰期频繁跳闸停电,且多次因台风及暴雨天气造成电房周边水浸,给小区生活带来不便和严重安全隐患。为消除隐患,该用电户拟申请电力增容,计划将原800KVA(民用电)增容至2500KVA,80KVA(商业用电)增容至315KVA。此后,该小区电力增容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2019年9月2日,以锦绣小区为建设单位(甲方),原告为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增容换变一台SCB10-2500、一台315KVA变压器变配电工程”,约定甲方将上述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期以供电局受理报装日起计65个工作日;合同价113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付诚意金56500元,于8月15日前支付339000元,于9月15日前支付339000元,于10月15日前支付339000元,余款56500元于一年质保期届满后无息结清。合同乙方处由被告签章,签约代表为蔡亚梅(法定代表人)和李泽清;甲方签约代表处由被告等五名代表签名。签章署名下方文印有收款账户为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的尾号5173的账号。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
此后,原告办理完相关报装手续,于2019年11月15日与深圳宝安供电局沙井供电分局签署《用户工程进入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配网运行区域施工安全协议书》。
2020年1月3日,原告完工,并安排第三人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报告结论为合格。同日,由深圳宝安供电局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签章确认验收合格,但该文件的客户签名“***”并非被告本人签名。被告确认小区自2020年1月份起使用该电力设备。
庭审焦点事实:(一)李泽清身份。原告陈述李泽清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蔡亚梅的朋友,涉案工程为李泽清介绍,合同履行后,原告委托李泽清进行催款,但否认委托李泽清收款。被告则陈述维修事宜一直与李泽清沟通协调。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陈述李泽清为涉案施工项目经理。(二)收付款情况。2019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蔡亚梅账户转款56500元。2019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蔡亚梅账户转款56500元。此外,李泽清受原告委托对被告等小区业主进行催款,被告等小区业主将部分款项径付李泽清,李泽清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径收被告等小区业主涉案工程款合计844800元;被告亦提供了大量转账记录以辅证向李泽清付款的事实。(三)收据出具情况。2019年7月28日,原告出具一张诚意金56500元的收款收据,由原告签章,蔡亚梅为填票人。2019年8月12日,原告出具一张339000元的收款收据,由原告签章,李泽清和蔡亚梅为经手人。2020年8月10日,李泽清出具一张705800元的收款收据,经由李泽清作为经手人签名,无被告或蔡亚梅签章或署名。(四)上述款项合计1101300元,余款28700元,被告称小区业主的缴纳余款由被告保管,待工程质保期期满后由其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债权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为“锦绣小区”,且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受益主体为锦绣小区全体业主或实际使用人,被告仅为锦绣小区的签约代表,原告诉求被告结算合同价款,属主体不适格。但是,鉴于被告确认已预收并保管小区业主款项,可在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下结付余额28700元,本院在此范围内对被告付款义务进行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于2020年1月3日已验收合格,被告也确认自2020年1月份起使用涉案电力设备,因此,本院确信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月验收合格,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于2021年1月成就。因此,被告应当将余款28700元交付原告。
至于其他款项主张,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原告应向“锦绣小区”全体业主主张;其次,在事实认定上,“锦绣小区”业主已向李泽清支付该部分争议款项,李泽清为原告方的签约代表,亦是履约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且受原告委托进行催款,小区业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李泽清受托收款的权限,李泽清的收款应当视为原告的收款。若李泽清未将收款转交原告,原告可向李泽清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茂和机电有限公司款项28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99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