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坤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864号之一 原告: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五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系原告前手,且被告上***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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