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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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698号之一
原告:**建通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魏塘街道万江路198号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07620000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联星路218号凤桥小城商务楼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CD7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通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通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财产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建通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焰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