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与山西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2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冯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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