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6048号
原告: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底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昌,董事长。
被告:北京鑫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3幢219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
第三人:百纳华信(北京)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鄣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百纳华信(北京)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宋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荣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