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6057号
原告:河北仁盛地板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通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文芳,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琨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1号楼3层302-3。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原告河北仁盛地板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河北仁盛地板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仁盛地板制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仁盛地板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