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3财保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柏溪花园)4幢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9UY8R。
被申请人:熊治江,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川1523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3×××61和***在成都商业银行开户的账户为62×××88中的350000.00元进行限额冻结。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熊治江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宜宾县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23×××61存款35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治江在成都商业银行开户的银行账户62×××88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共有的座落于江安镇××××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江安字第20110122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