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2民初3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凯悦金沙8栋4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9UY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