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

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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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4民初1231号
原告: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56号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BN527。
法定代表人:温卫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树法,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长兴三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1YM95J。
法定代表人:李贞。
原告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阙树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76789元,支付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决原告对所建工程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4日,博勒公司将“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中德Al产业园一期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土石方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车行道侧石砌、雨水工程、排污工程、给水工程等;签约合同价4702486元。后又把二期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为低压电器土建部分、网络弱电、路灯工程、车间办公室等等,签约合同价3601795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再把二期新增的外墙油漆工程、低压电缆、绿化种植、地下消防等发包给原告,约定工程价为1320000元。2020年1月13日,原告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一期工程交付给博勒公司,签署了“工程移交证书”。2020年3月30日,将二期及二期新增工程交付给博勒公司,签署了“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室内改造及室外附属二期工程完工交接单”。博勒公司接收工程后,即投入使用。2020年7月30日,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9876789元。被告在2020年7月25日前,共支付了8500000元,还欠1376789元,经多次催付未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受理,作出如请求之判决。
被告博勒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博勒公司向松阳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案涉产业园。2019年8月24日,被告博勒公司将“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中德AI产业园一期室外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四达公司施工,约定工程内容为:土石方工程、路基路面工程、车行道侧石安砌、雨水工程、排污工程、给水工程等;签约合同价4702486元。2019年9月28日,被告博勒公司又将“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中德AI产业园室内改造及室外附属二期工程”发包给原告四达公司,工程内容为低压电器土建部分天然气、网络弱电、路灯工程等,签约合同价3601795元。2020年1月2日,被告博勒公司将二期工程新增的外墙油漆工程、低压电缆、绿化种植、地下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四达公司,约定工程价为1320000元。2020年1月13日,原告四达公司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一期工程交付给被告博勒公司,并签署了《工程移交证书》。2020年3月30日,原告四达公司将二期及二期新增工程交付给被告博勒公司,并签署了《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室内改造及室外附属二期工程完工交接单》。被告博勒公司接收工程后,即投入使用。2020年7月30日,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9876789元。被告博勒公司共支付了8500000元,尚欠1376789元,经原告四达公司多次催付未果。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移交证书》、《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室内改造及室外附属二期工程完工交接单》、建设清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四达公司与被告博勒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涉案工程经双方确认结算总工程款为9876789元,原告自认被告已付8500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1376789元,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并经结算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支付,故原告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也予以支持。但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因案涉工程仅系附属工程,被告亦并非主体工程的所有权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76789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91元,减半收取8595.5元,由原告松阳县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5.5元,被告浙江博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李永伟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彦双
书记员林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