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004执恢139号
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3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630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将相关款项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