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惠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2097号
原告: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关沮镇工业园西湖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942372152。
法定代表人:梁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惠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新城大道以南、和平路以西(诺德胜药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1MXM8M。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霄,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萌,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亚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53元,减半收取6826.5元,由原告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显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