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执1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工业园西湖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梁福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亚京,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钟陵街企管会商住楼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因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金宏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昌杰
审判员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