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大唐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永华钢模租赁服务部、某某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财保23号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永华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江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58G9X7A。
经营者:***,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江阳区况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510521197601226728。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申请人:宜宾大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县府路江山多娇小区第8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UEYN61。
法定代表人:罗舜。
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永华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宜宾大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规定,申请人在经本案提示后仍未在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泸州市江阳区永华钢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