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宏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324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176722796J。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西段北侧。
被告:唐河县宏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73663543Y。
地址:城关银化路西段。
被告: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92439438X。
地址:唐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路与旭生路交叉口。
被告:**空,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县宏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