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民初258号
原告:***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3760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公司职工。
被告:临沂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A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657128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开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332元,由原告***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