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2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揭玉富,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大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1楼C室。
法定代表人:许红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揭玉富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大展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揭玉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揭玉富与大展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以及请求工资的诉求不受时效限制,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承办法官一人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大展公司提交意见称,揭玉富与该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其离职后与许多公司因相同事实打官司,实属恶意诉讼。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揭玉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揭玉富2012年4月到大展公司工作,此前其为陕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自 2012年10月其从该建筑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故揭玉富自2012年10月起与大展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其请求大展公司支付劳动关系项下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没有依据。且揭玉富自2013年9月12日从大展公司离开后,再未到该公司上班,直到2017年申请劳动仲裁,即使认定其与大展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其主张权利也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一、二审法院驳回揭玉富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揭玉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揭玉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明霞
审 判 员 赵建民
审 判 员 王选民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刘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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