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双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66号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666356478X7。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双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市沙坪坝区双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员工。
被告: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路20号(***拓展区A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60580H。
法定代表人:***,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双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重庆渝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