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杨光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出头三村103号第二层(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TE1F7G。
法定代表人:杨天山。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杨光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2020)粤1204民初266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工程款70890.81元、受理费1572.27元、执行费987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车管、保险、工商、公积金等部门及户籍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名单(2年)。
本院认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吴玉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智聪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出头三村103号第二层(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TE1F7G。
法定代表人:杨天山。
委托代理人:梁孟杰,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杨光成,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筑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2020)粤1204民初266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工程款70890.81元、受理费1572.27元、执行费987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银行、车管、保险、工商、公积金等部门及户籍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名单(2年)。
本院认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伍文超
审判员  吴玉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