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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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644号
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
负责人:沈路。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路。
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