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4318号 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6938025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697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1.5元,由原告温州市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