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681执保147号
申请人:东港市汇锦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港市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港市汇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8683.38元(申请网查)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22)辽0681民初30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以638683.38元为限对东港市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账户、东港农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东港市汇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2)辽0681民初306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港市鑫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8683.38元的冻结。本案已保全实施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