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4866号之三
原告:鄂海鹏,男,1988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981198811062017,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168138759。
法定代表人:薛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银,海安县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海鹏诉被告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海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8元,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鄂海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