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2执1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22349810Q,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7APM681,住,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九团库西工业园中联农副产品会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02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15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1650元,并负担执行费2175元,合计153825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10月11日向第二师国土资源局三十六团分局发出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在第二师三十六团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第二师三十六团开发的三十六团**之星建设项目(综合楼)、三十六团**之星园林宾馆二期(A4宾馆)等项目均未办理审批手续,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暂时无法处置;
4、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2年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但其法定代表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上报院长审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