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胜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疆某某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202执1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722349810Q,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7APM681,住,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九团库西工业园中联农副产品会展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兵02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0元,未缴纳15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51650元,并负担执行费2175元,合计153825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2、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1年10月11日向第二师国土资源局三十六团分局发出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在第二师三十六团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第二师三十六团开发的三十六团**之星建设项目(综合楼)、三十六团**之星园林宾馆二期(A4宾馆)等项目均未办理审批手续,本院已予以查封,但因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暂时无法处置; 4、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传奇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2年2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但其法定代表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并上报院长审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