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H7PY94。
法定代表人:李阳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文昌路**文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64505230。
法定代表人:龙贵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禹,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52×××60、贵阳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82×××84、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账户28×××83等相关银行账户存款2316608.51元,以便将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AGYA01AZ0121Q000003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2316608.51元,作为等值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便于案件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52×××60、贵阳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82×××84、纳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账户28×××83等相关银行账户存款2316608.51元。
申请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官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祥勇
书 记 员 李 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