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46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鲁应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5.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洁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