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4649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4649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521民初4649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0)黔0521民初4649号”补正为“(2020)黔0521民初4649号之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