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4312号
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原告方于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596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洁
法官助理 谢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