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37208号
原告:钟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某庆安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吕某,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钟某与被告某庆安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吕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钟某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