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柏隆镇隆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6054518H。
法定代表人: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尔,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四川格美安全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1327元,截至2021年6月25日,执行到位2411.36元,其余未受偿。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本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寒 秋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可唯(代)